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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门名称
静海县工业经济委员会 简称:县工业经委。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市政府(批转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同税局市地税局拟定的天津市资源综合利用(含电厂)认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5]101号)第九条。
三、申请认定需具备的条件
1、实行独立核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能独立计算盈亏;
2、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有关标准;
3、不破坏资源,不造成二次污染;
4、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并持有营业执照。
四、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含电厂)认定申请表》;
2、《天津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印章);
4、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印章);
5、区县主管部门或行政管理部门的初审意见;
6、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意见;
7、申请企业关于资源综合利用的管理制度;
8、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需增加下列材料:《省(市、区)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备案表》;
9、综合利用建材产品认定需增加下列材料:
(1)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当年综合利用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抽样检验);
(2)废渣(尾矿)等废弃物进货证明材料;
(3)申请免税产品工艺配方;
10、新型墙体材料产品需增加下列材料:
(1)产品执行标准证书;
(2)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3)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当年综合利用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抽样检验);
(4)主要生产设备清单;
(5)《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减征增值税企业情况审核表》;
11、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办理程序
(1)企业到县工业经委依法申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含电厂)认定申请表》和《天津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备案表》或《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减征增值税企业情况审核表》等附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含电厂)认定申请表》可通过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直接下载);
(2)申请单位持全部材料提交县工业经委;
(3)县工业经委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4)报市经委对申请单位进行认定(市经委组织有关部门根据项目情况和国家有关规定到申请单位现场勘察);
(5)对于符合条件的签发认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认定决定书;
(6)申请单位对不予认定有异议的,可向市经委提出重新审议,市经委经调查后认为确有必要的,组织认定委员会重新审议,企业对重新审议后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诉。
联系电话:28942321 28934456
联 系 人:李洪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