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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天津市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管理,完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实现城乡规划全覆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年度计划的制定、报审、执行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乡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是为实施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对年度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具体安排。
第三条纳入城乡规划编制年度计划的城乡规划,主要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专业(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区(地段)城市设计等。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编制年度计划管理,市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城乡规划编制年度计划管理,区县人民政府、国家批准的经济功能区负责所辖范围内城乡规划编制年度计划管理。
第五条城乡规划编制年度计划由拟开展编制的若干项城乡规划组成。对每一项拟开展编制的城乡规划,需制定城乡规划任务书,主要包括:
(一)规划编制的具体范围;
(二)规划编制的原因和依据;
(三)规划编制的内容;
(四)上一层次规划对规划编制对象的规定和要求;
(五)对规划编制对象的其他规定和要求;
(六)规划编制成果要求;
(七)规划编制工作开展方式;
(八)规划编制工作进度安排;
(九)规划编制经费预算及来源。
第六条城乡规划编制年度计划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分清主次,为解决城乡长远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引导当前重要项目建设提供规划依据;
(二)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建设需要,统筹考虑,合理确定年度城乡规划编制任务,保证高水平的规划成果;
(三)每一项城乡规划任务书的内容应体现规划编制对象的特点,符合相关规划编制标准。
第七条市有关主管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国家批准的经济功能区于每年11月底,将城乡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八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报送的城乡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后,应组织审查。
审查城乡规划编制年度计划,重点审查每一项城乡规划任务书,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规划编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规划编制内容是否具体和全面;
(三)规划编制内容是否符合规划编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第九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对城乡规划编制年度计划进行审查。
第十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于每年12月底,经分析汇总后,制定天津市城乡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批转执行。
第十一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有关主管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国家批准的经济功能区应根据城乡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程序依法组织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第十二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天津市城乡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开展中期检查和年终考核。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至2013年9月1日废止。
天津市规划局
二○○八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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